签订合同应注意区别近似字发布时间:2011/1/15 作者:汀江水电1.定金与订金
(1)用途不同。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,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,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、履行前,按照合同标的额一定比例,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。同时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,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。由此可见,预付定金必须是在合同签订时或者签订后方可收取。
订金则是指经济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,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。
(2)性质不同。定金具有担保性质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,定金可充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。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,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订金(即预付款),则不具有这种性质。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,可将预付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,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。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,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,并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。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,使用预付款有一定的范围,不得随意使用。
2.鉴证与见证
(1)效力不同。《合同鉴证办法》是国家工商(总)局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,合同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、履约能力及合同合法性、真实性进行审查,是一种监督管理制度。
合同鉴证是实行自愿鉴证和强制鉴证相结合的原则。但是,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实行强制鉴证。
合同鉴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合法的合同行为给予证明的一种法律形式。
见证是指法人、公民或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,经协商一致后,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合同(协议)等,由第三人作出的一种证明,但见证没有法律效力。
(2)性质不同。合同鉴证工作是合同监管职能的延伸。目前,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明确鉴证的法律地位,国家工商(总)局制定的《合同鉴证办法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合同的重要依据,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对合同实行合同鉴证,可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企业档案的优势,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、履约能力等,对减少争议和欺诈,起到事前防范、事中监督、事后保护作用,有着其他方式和司法手段所不可代替的作用。新的《合同法》第127条也强调了合同监管,依法办理鉴证。
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,其他机关和单位无权办理合同鉴证。
3.终止与中止
合同的终止,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,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关系归于消灭,在客观上不复存在。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。
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,使合同权利、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。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,权利、义务关系依然存在,在抗辩权消灭后,合同的权利、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。
但在实践中,人们往往把合同终止与合同中止相混淆,认为合同中止后就可以不再履行了。
面对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,合同更是企业拓展国际业务、加快融入世界经济的有效工具,因此在合同(协议)签订时,要严格按照《合同法》和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有关规定》,用字遣词要认真斟酌,分清用义,切莫马虎草率,以避免埋下隐患,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及讼争。 |